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政策包》已经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4日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政策包
一、吸引集聚高端人才
(一)支持引用高层次人才
1. 实施区域人才项目(秦创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人才。对区域人才项目(秦创原创新创业层次)入选专家,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对区域人才项目(秦创原青年层次)入选专家,省财政给予6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不超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3〕11号)〉
2. 实施优秀青年工程技术人才项目。支持以“校招共用”方式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优秀青年工程技术人才项目入选专家,省财政给予6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不超过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3〕11号)〉
3. 实施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采取“用人单位保障薪酬+项目配套补贴”方式,按照单位保障和项目补贴1:1比例,财政经费以项目形式,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方案》(秦创原〔2021〕3号)〉
4. 培育专业化科技经纪人队伍。对优秀的科技经纪人可优先纳入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经费资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二)培育壮大创新创业人才
5. 实施产业领军人才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所需高层次人才,省财政给予产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00万元的特殊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3〕11号)〉
6. 实施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中成绩突出的企业人才予以倾斜支持,省财政给予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00万元的特殊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2023〕11号)〉
7. 组建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等主体建设“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每支队伍给予3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项目建设方案》(陕科发〔2021〕16号)〉
8. 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组建以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带头人的科技创新团队,形成兵团联合科技攻关模式,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22〕111号)〉
9. 打造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后3年内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22〕111号)〉
10. 遴选和培育青年科技新星。以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创新人才攀登计划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22〕111号)〉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
11.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
12. 技术转移人才评价与职称评定。建立符合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特点的专门人才评价制度,以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破除“四唯”倾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教师,可按照分类评审要求纳入“教学科研型”参加职称评审;从事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纳入工程序列参加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
13.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单位批准同意的、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
14. 许可“先使用后付费”。遴选部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先行先试,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陕政办发〔2022〕43号)〉
15. 开展“先投后股”试点。省科技厅联合各试点市(区)设立重点项目,将参与“三项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各试点市(区)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纳入支持范围,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转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陕政办发〔2022〕43号)〉
16. 设立“三项改革”计划项目。开展“三项改革”综合试点,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并下放评审立项权,将组建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成效作为主要评价因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陕政办发〔2022〕43号)〉
17. 探索“以演代评”支持机制。支持常态化路演,采取“以演代评”方式,对评价为优秀的路演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陕西省高校院所“三项改革”科技成果转化“以演代评”实施方案(试行)》(陕科办发〔2023〕54号)〉
18. 建立作价入股专门持股平台。依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技术托管”平台,在征求科研团队意见的基础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选择“技术托管”平台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持股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陕政办发〔2022〕43号)〉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9. 推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落地。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省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科研经费的10%支持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20.支持重大应急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应急性共性技术攻关由财政负担全部科研经费。其他揭榜挂帅项目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科研经费总额,并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陕科发〔2022〕14号)〉
21.实施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在全国范围内技术领先、产业化前景明确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优化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22.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首台(套)分别按产品销售价格分档次给予奖补;新材料首批次按照产品销售额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累计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产品项目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三、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五)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2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4. 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5%奖补,大型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中小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25. 支持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产业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升全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水平若干政策措施》(陕政办发〔2021〕23号)〉
(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6. 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陕西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1000万—5000万元补助,支持争创国家实验室。对获批新建和重组成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27. 支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批复建设的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1〕22号)〉
28.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29.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强化技术创新 加快新产品研发 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陕工信发〔2020〕9号)〉
30.支持中试基地建设。聚焦中试熟化、放大、应用场景,依托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给予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31.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以创新质量为重点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认定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1〕64号)〉
(七)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32. 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科技企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补助+配套”方式,落实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陕政办发〔2022〕9号)〉
33. 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陕西省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认定的潜在瞪羚企业在有效期内成长为瞪羚企业的,按照标准给予3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陕科办发〔2023〕38号)〉
34. 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首次入规纳统的工业企业,按净增加量每户50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的若干措施》(陕工信发〔2023〕290号)〉
35. 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陕政办发〔2022〕9号)〉
36.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对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奖补,对C档晋级B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B档晋级A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C档晋级A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获得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陕金发〔2023〕82号)〉
37. 设立科技型企业上市支持计划项目。通过拟上市企业培育立项的,给予企业“户均”100万元科技专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陕政办发〔2022〕9号)〉
38. 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金额中实际入境人民币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陕金发〔2023〕82号)〉
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八)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发展
39.支持“三器”平台建设。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支持有条件的市(区)建设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对通过认定的每个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40.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20万—50万元后补助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支持、示范众创空间给予50万—100万元补贴。加强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10万—30万元的补贴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陕办发〔2020〕9号)〉对首次认定的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0〕241号)〉
41. 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考核成绩为“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22〕195号)〉
(九)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42. 发展“秦科贷”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开展的“秦科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启动贷款补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20%—5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拟上市重点培育科技企业贷款(秦科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陕财办金〔2022〕44号)〉
43. 发展“工信贷”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开展的“工信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启动贷款风险补偿追偿程序。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40%的风险补偿;对单户企业贷款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30%的风险补偿;对单户企业贷款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2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重点产业链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陕财办金〔2022〕45号)〉
44. 发展再贷款配套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出现符合再贷款配套风险补偿金申请条件的贷款时,可启动贷款补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将给予不高于未偿还本金50%的风险补偿;对单户贷款不高于500万元的,给予贷款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单户贷款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000万元的,给予贷款余额4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再贷款配套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陕财办金〔2022〕43号)〉
45. 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给予两年贴息,贴息比例为应付利息的30%,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陕财办教〔2023〕74号)〉
46. 实施知识产权保费补贴。投保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的,同一投保人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75%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30%补贴。同一投保人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含);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的,同一投保人单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的75%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两次(含)。投保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的,须有实际参展活动;投保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的,须待还本付息后申报保费补贴,同一投保人单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的75%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两次(含);投保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的,按照保费标准给予75%补贴,同一投保人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含);其他类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参照以上额度确定。(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陕西省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陕知发〔2023〕24号)〉
47.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对国家级母基金在陕落地或在陕设立子基金,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国家级基金参股的在陕设立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按国家级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陕设立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按照其每年实际投资B、C档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陕金发〔2023〕82号)〉
48. 鼓励企业赴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的,按照不高于实际融资金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陕金发〔2023〕82号)〉
(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49.提升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与转化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每个中心支持资金不低于30万元。(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若干措施(2023—2025年)》(陕知发〔2023〕56号)〉
50.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对首次列入计划并按期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每家单位补助资金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奖补20万元,支持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效能。(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若干措施(2023—2025年)》(陕知发〔2023〕56号)〉
51.推动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举办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为获奖专利项目按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提升赛事品牌影响力,促进更多项目转化落地。(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第二届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的通知》(陕知发〔2023〕8号)〉
52.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支持高等院校与科研人员关于出资方式、收益分配的合法约定,依法维护技术开发、转让、许可、转化合同法律效力。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陕高法发〔2023〕29号)〉
53. 构建覆盖全省的检察保护体系。在西咸新区设立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各市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分中心,县(区)检察院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享有高价值专利、高附加值商业秘密等优势的产业链重点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设立秦创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绿色通道,开展接待接访、线索处置、申诉听证、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意见》(陕检发办字〔202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