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工商局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没有注明进出口业务的,到企业工商注册地工商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变更。提交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局政务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之内收费标准:240元税务局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变更后,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所属区地税局征收所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提交材料:1、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2、工商部门核发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或《核准变更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4、已填写、加盖公章、准备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办理期限:即时办理收费:6元一、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上填写并报送《登记表》。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一式一份)送外经贸局: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原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免交);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办理期限: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收费:无二、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提交单证1、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收费:海关预录入60元预录入完毕,海关会给海关的注册号和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领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三、外汇管理局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办理期限:即时办理收费:无外汇帐户开立境内机构的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提交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期限:即时办理收费:无四、国税局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在出口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1、出口商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国税分局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2、出口商应认真填写《核实表》有关内容(一式二份),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国税分局。3、主管国税分局应自收到《核实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实表》中各项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核实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其中一份《核实表》交出口商,一份《核实表》归档保存。4、出口商取得经主管国税分局鉴署意见的《核实表》后,即可至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免)税认定岗,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报告(原件,需电脑打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开始生产、经营、出口的时间等等情况);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3)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4)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6)银行基本账7)经主管局鉴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认定核实表》(原件)12)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5、退(免)税认定岗负责对《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认定意见,注明认定日期,并将《认定表》中有关信息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其中一份《认定表》交出口商,一份《认定表》及所附资料归档保存。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商取得《认定表》后,应在首笔货物出口前,持《认定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在征收管理系统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收费:无五、电子口岸新办企业申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入网资格审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如下:1、企业首先到主管地海关领取《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表1、表2),企业持已填制好的表(1)、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有外汇核销员、报关员的需外汇核销员证、报关员证的正本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及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进行数据录入和导入。(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2楼大厅)2、企业持导入表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七楼,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金丝利喜来登酒店背后)。3、持导入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工商、国税有权对已录入的错误电子数据进行修改。为适应网上办理企业入网资格审核手续的需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有关技术软件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可对审核中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管理内容的电子数据错误直接在网页上进行修改。4、以上三个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持表(1)、表(2)和导入表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制作企业管理员卡和操作员卡。5、完成制卡后,企业到南京海关电子口岸缴付读卡器和配套软件等费用,领取管理员卡、操作员卡和所有配套材料。6、企业携带已制好的IC卡、缴付费用发票和相关纸面材料回当地外经、外汇和海关办理审核和授权等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