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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2-06-15 | 浏览:1378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缔约国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达到保证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创建于1948年(产生于1947年,1948年1月1日生效)。其产生主要源于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导致世界大战的主因是国际经济贸易矛盾,战前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经济贸易政策限制了贸易的发展,致使经济危机频频发生,为防止大战重演,首先应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成立国际性的世界经济组织,以规定战后的金融、投资和贸易活动,形成能够左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体系。

  关贸总协定现有108个正式缔约方,另有20多个虽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但原则遵守和适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贸易规则的国家和地区;此外仍有16个世界经济组织及国家和地区是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世界上几乎五分之四的国家和地区与关贸总协定有联系。目前,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其规模不断增大,由关税到非关税措施,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并可能扩大到环境保护。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共同准则,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项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又是缔约方之间相互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总协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条条款。第一部分包含一、二两条,主要阐述量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第二条是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条至二十三条,共二十一条,主要是多边贸易的具体规则。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五条,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国的加入、登记、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共三条,题为贸易与发展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享有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四十多年的历史中,几经修订,充实与完善。每当贸易保护主义趋势高涨的时候,就要举行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到目前为止,已是第八轮。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至第五轮谈判,主要是就关税达成协议;第六轮、第七轮,就非关税壁垒的规范和消除达成了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贸易技术标准、海关估价、许可证手续等六项协议,对世界经济、贸易以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进行的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谈判的目的是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之广是历次谈判所不能比拟的,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十五个议题。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调国际贸易政策,保持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多边法律协定,将会对世界政治,世界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