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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禁止外资介入铜铝锌矿勘探开采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08-08-04 | 浏览:1791 ]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将废止。



  修订涉及五方面内容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对资源保护更加重视  《目录》对采矿业的外商投资政策作出较大调整,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在鼓励类目录中,2004版中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  “此举意味着对于上述矿产资源,国家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安信证券分析师衡昆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铜、铅、锌等矿产资源都是我国比较缺乏的,新的《目录》不再鼓励外商对一些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可以理解为保护中国战略资源的需要。



  在禁止类目录中,最新规定在继续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时,又新增了一项禁止内容,就是“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而在2004年版的目录中,后者属于限制类领域。衡昆分析说,钨、钼、锡、锑等资源在我国比较富裕,相对而言是出口大于进口,现在国家将其由限制性领域调整为禁止类领域,充分反映出国家对资源安全的重视。



  除以上变化外,新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于限制类的采矿领域也进行了多处调整,在保留特殊和稀缺煤种、贵金属(金、银、铂族)、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硼镁石及硼镁铁矿、天青石等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的同时,还把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磷矿开采、选矿;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列入限制类目录。“总体来讲,新的《目录》体现出中国越来越重视对自身资源的保护。”衡昆说。



  配合产业政策的调整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李雨时表示,此次出台的《目录》是为了配合目前的产业政策调整,其核心都是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增长。



  商务部早些时候曾明确提出,我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发改委也在今年初指出,今年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是要遏制高耗能产品的过快增长,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大量出口。今年以来财政部还屡次发出通知,调低或取消了部分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受到调整的行业也是《目录》不鼓励外商投资进入的,我国目前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是先进技术、农业、服务业等急需提高的领域。”李雨时表示,上述种种政策以及此次发布的《目录》共同指向一个目标,即节能减排,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李雨时认为,修订后的《目录》对我国吸引外资将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在产业分布、区域分布方面,但预计总体外商投资水平不会改变,近年来都是保持在600亿美元以上的水平。据统计,今年1至9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72.19亿美元,同比增长10.87%。



  “《目录》将更有利于优化外资使用结构,对我国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区域协调发展发挥更积极作用。”李雨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