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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弭力委员:应尽快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08-11-10 | 浏览:2710 ]

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原材料的主要来源,95%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和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取自矿产资源。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对矿产资源需求的绝对量不断增加,经济发展和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尖锐,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供应形势严峻。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调查局研究员王弭力就指出,要建立全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供应体系。今年两会期间,王弭力进一步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王弭力说,我国矿产资源虽然总量丰富、种类很多,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处于第53位。尤其是石油、天然气、铬、钾、铂、金刚石、铝土矿等更显不足;主要矿床规模小,大型和超大型矿床少;支柱性矿产中贫矿、共生矿和伴生矿多,选冶困难;矿产资源地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协调。“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国家经济发展还主要依靠开发境内的矿产资源,因此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为科学发展提供稳定安全资源保障,是矿政管理的重要任务。其中,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应当是重中之重。”王弭力说。矿产储量是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实际对象,是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也是矿山开发的实物基础。王弭力说:“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增长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开发粗放、资源回收率低、储量消耗过快,对国外矿产资源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而国际局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严重影响矿产品供应,资源形势严峻。”但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法律地位较低,一直没有专门的法规,在《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单独的章节和条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尤其是对矿产实际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这是矿产储量消耗过程中“节流”的关键环节,但缺乏具体管理手段,已极不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的要求。为此,王弭力建议,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她建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应体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和关键环节,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唯一目标;应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形成的矿产储量审查批准(已改革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等有效管理手段在法规中加以细化;研究并汲取过去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的经验,设置有效管理制度,强化政府对矿产实际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的正常、非正常消耗的动态管理;加强矿山开采技术标准的制定,强化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的管理;设置上市公司有关矿业项目的资源储量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立矿产储量(原地)储备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的制定,对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的建设、完善矿法法规体系将是极大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