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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08-04-22 | 浏览:1841 ]

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日常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确立了目标原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三是明确了管理职责。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是规范了配置程序。《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同时,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批程序。
五是严格了日常监管。《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办法》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是强调了制度建设。要求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分别报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备案。经国家批准特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