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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08-08-06 | 浏览:18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